2007年9月2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三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维权解答
刘东伟

  原单位欠医保  新单位可免责

  事件回放:
  陈女士的丈夫贺某在上班期间因脑出血医治无效死亡。陈女士要求贺某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将贺某的医疗费用到社保中心予以报销,遭到了拒绝。为此,陈女士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出租车公司称:贺某曾是某药业公司员工,他与出租车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后,药业公司的医保账户始终处于欠费状态,且药业公司未办理医疗保险减员手续,致使出租车公司不能办理医疗保险增员手续。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对此陈女士很想不通。

  解答:
  贺某原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且未能及时为他办理医疗保险减员手续,导致出租车公司无法及时为贺某办理医疗保险增员手续,从而无法办理贺某的医疗费报销事宜。因此,对于贺某医疗费无法报销的事,出租车公司并无过错,法院才会作出这样的判决。
  不过,陈女士可以要求贺某的原单位承担因无法报销医疗费而遭受的损失。